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采购效率,节约采购成本,规范学校电子卖场采购行为和管理,根据《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湘财购〔2019〕27号)《湖南文理学院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湖南文理学院电子卖场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凡使用学校财政性资金并通过“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以下简称“电子卖场”)实施采购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级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原则上采用电子卖场方式采购。
省级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按省财政厅当年公布的最新标准执行。依据《湖南省2021年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文件规定,2021年省级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为:货物项目采购预算金额为50万元以上;服务项目采购预算金额为8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采购预算金额为100万元以上。
第四条 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校属各单位电子卖场采购账号、操作权限的配置和电子卖场采购活动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 采购方式及适用范围
第五条 省级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采用电子卖场方式采购的,由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实施。
第六条 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原则上由项目承办单位采用电子卖场方式采购,特殊情况下确实无法在电子卖场采购的,由项目承办单位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七条 校属各单位应设立采购经办岗和采购审核岗,采购经办岗为具体经办人,采购审核岗为行政主要负责人。采购经办岗和采购审核岗人员必须保管好自己的电子卖场采购账号和密码,不得外泄。
第八条 电子卖场包含直购、竞价和团购三种交易方式。
第九条 直购是采购人员在上柜商品中择优选择,直接向入驻供应商下达订单的方式,适合于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采购需求可以明确为品牌型号的货物或具体服务要求的情形。
直购的成交价格高于该商品1个月平均成交价(或报价)一定比例的,电子卖场交易系统会自动将成交公告同步推送至“非常公告栏(异常公告栏)”。
第十条 竞价是采购人员提出采购需求清单,邀请供应商竞价,选择实质性响应采购需求的入驻供应商成交的方式,是参照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的简化网上交易方式。采购需求清单明确为商品标准、参数规格或服务要求以及经投资评审的工程量清单的,采购人员可以采用竞价方式。
采购人应将采购需求清单随竞价邀请公告一同发布,竞价邀请公告约定的响应截止时间应不少3个工作日。货物项目在发布竞价公告的同时,还须至少选择1个核心产品。货物项目可以为核心商品推荐2个以上的品牌,服务项目可以推荐2个以上解决方案。采购人可在发布公告时向特定的入驻供应商发出邀请。竞价响应截止1个工作日内,采购人选择满足采购需求、报价低、服务好的入驻供应商成交并公告成交结果。实质性响应需求的入驻供应商不足2家的,竞价自动终止。
第十一条 团购是具有相同采购需求的采购人员,邀请信用等级较高的入驻供应商竞价,实质性响应采购需求且报价最低的入驻供应商成交的方式。团购是多个采购人员的批量竞价,适用于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商品。
第十二条 采购单位应根据采购需求特点,合理采用直购、竞价和团购等方式。
第三章 采购程序及要求
第十三条 电子卖场校内集中采购主要流程:
(一)提出采购申请。项目承办单位向招投标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材料参照《湖南文理学院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确定电子卖场交易方式。由招投标管理中心提出建议,报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委托授权副组长同意后确定。
(三)发起采购。由招投标管理中心经办人登录电子卖场系统进行采购,招投标管理中心主任对采购进行审核。
(四)确定采购结果。由招投标管理中心商项目承办单位依规确定采购结果。
第十四条 电子卖场校内分散采购主要流程:
(一)提出采购申请。申请人根据工作需要向采购单位主要负责人提出采购申请。采购单位按照本单位议事规则对采购申请进行研究决策。
(二)确定电子卖场交易方式。由采购单位根据项目特点,合理确定交易方式。
(三)发起采购。由采购单位经办人登录电子卖场系统进行采购,采购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对采购进行审核。
(四)确定采购结果。由采购单位依规确定采购结果。
第十五条 电子卖场的采购合同均由系统自动生成,采购单位与供应商可以约定交货、验收时间、地点等商务条款,但不得实质改变采购合同。纸质合同应在电子卖场下载打印后再签字盖章。
第十六条 采购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履约验收,并在验收通过后1个工作日内发布验收公告。
第十七条 采购单位应按照先验收再付款的原则,在入驻供应商申请结算合同款项10个工作日内或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及时足额支付合同款项。
第四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八条 预算金额在2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承办单位必须经本单位集体研究决定后(教学院经党总支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机关教辅单位经部门会议或部门班子会议研究)再按程序组织实施,并形成完整的决策过程记录,任何个人不得单独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
第十九条 货物、服务项目采购需求清单未细化到具体标的,工程项目未编制工程量清单、未进行招标控制价审核,不得在电子卖场采购。
第二十条 采购单位不得利用电子卖场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采购。
第二十一条 超过合同约定验收时间10个工作日不发布验收公告的,或超过合同约定付款时间10个工作日不支付的,或收到入驻供应商异议10个工作日不答复的,电子卖场交易系统将自动记差评1次。采购人一年内累计差评达3次的,电子卖场交易系统将暂停采购人开展新的采购活动。
第二十二条 学校电子卖场采购接受上级财政部门的检查、考核和我校纪委办、监察专员办、审计处、工会等单位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供应商的注册信息、上柜商品信息以及采购人发布的成交公告、验收公告存在虚假、违规的,都可以实名举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湘财购〔2019〕27号)相关规定执行。政策如有调整,按调整后政策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