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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关于鼓励支持民营建筑业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栏目名称:政策法规]  [发布时间:2018/12/20 09:17:10]  [作者:]   [点击:]

常建通〔2018〕93号

 

 

局属各相关单位、各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管理局,西湖、西洞庭管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桃花源分局、市建筑业协会:

现将《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鼓励支持民营建筑业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12月13日

 

 

 

 

 

 

关于鼓励支持民营建筑业企业发展的

实施意见(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和关于民营企业发展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发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职能作用,落实建筑业企业诉求,更好的服务全市民营建筑业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持民营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增项

    鼓励在省内外从事建筑业的承包人在我市成立建筑企业,安排专人指导帮助办理企业资质;鼓励域外建筑企业迁入本地注册;鼓励企业晋升资质等级;鼓励企业增项公路、水利、电力、市政公用等施工总承包资质和桥梁、环保、装饰装修、预拌混凝土等专业承包资质,扩大从业范围;鼓励本地钢结构、装配式构件、照明设备、起重设备等生产企业申报施工企业资质。首次申报资质的施工企业可在申报资质证书时同步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同步审批,符合条件的在取得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后同步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书。(责任单位:局建筑业管理科、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

    二、支持民营建筑业企业补录完善业绩

    施工企业历年完成的工程业绩,在提供相应基础资料后,由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相关信息资料后,按照正常项目进行业绩补录,为企业资质升级提供网上业绩证明,为企业参与投标提供类似工程业绩支持。(责任单位:局建筑业管理科)

    三、促进建筑业企业从业人员流动

    保证从业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及各类注册人员合理流动,任何部门不得对建筑业从业人员流动设置障碍,不得扣留从业人员的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等证件。对从业人员的书面调转申请,原企业在15日内不作答复的,从业人员可以直接向市级或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市级或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企业核实后,如企业确无正当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为调出人员办理与企业资质管理及注册人员管理相关的调转及变更手续。(责任单位:局建筑业管理科)

四、大力减轻民营建筑业企业负担

    严格执行有关建设工程领域保证金的规定要求,除依法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不得设立或变相设立其他保证金,任何单位不得拒收建筑业企业提供的银行保函及保险保函。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缴纳履约保证金或采用工程质量担保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发现违法设立工程领域保证金的坚决予以取消,并按要求返还资金。严格规范各类涉企收费,大力推进工程欠款的清理偿还工作,切实保护承包企业根本利益。(责任单位:局建筑业管理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

    五、大力扶持培育民营龙头建筑业企业

    加大对龙头骨干民营企业的扶持力度,打击围标串标,进一步优化完善常德市建筑行业信用信息在招投标中的应用,在建筑业企业诚信评价原定ABCD四个等级基础上,为突出优中选优,在原设定的A类企业数量中增设AAA企业4家,AA企业4家。将招投标信用等级应用中诚信等级对应分值调整为AAA 24分、AA 18分、A 12分、B 8分、C 4分、D 0分。(责任单位:局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局建筑业管理科)

    六、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改革

    为优化经济环境,加快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项目开工落地,对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提前介入质量安全监督。清理和精简与工程建设项目相关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前置条件,优化施工图审查、招标投标、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审批业务流程,压缩审批时限,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建立建筑市场动态监管机制,完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制度,对取消和放宽的各类资质资格审核许可、备案事项,坚持放管结合,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服务,实现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责任单位:局建筑业管理科、局勘察设计科、局行政许可办公室、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局执法监察支队)

    七、进一步规范工程价款结算

    完善工程造价计价规则体系和工程造价信息发布机制,强化合同对工程价款的约定与调整,提倡采用全过程造价管理,规范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支付。建设单位应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工程结算审核,在约定期限内未完成审核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建设单位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的单位不得批准新项目开工。市县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完善工程造价纠纷调解机制,加强工程价款结算纠纷和合同纠纷调解,提高纠纷解决效率,对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的单位及责任人,纳入信用“黑名单”。(责任单位: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八、加强职业技能培训

    落实企业建筑工人职业培训的主体责任,引导企业充分依托施工现场资源,开展岗前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鼓励专业培训机构、职业院校和社会团体等力量参与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建立起行业、企业、院校、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建筑工人职业教育培训体系。(责任单位:市建设人才发展指导中心)

    九、发挥行业协会作用

    建筑业相关协会、研究会要充分发挥好自律和协调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建设,建立从业人员行业准则,提高企业及人员诚信守法意识,促进企业诚信经营。鼓励行业协会及时反映企业诉求,反馈政策落实情况。鼓励行业协会参与企业诚信信息的采集、录入监督。支持行业协会开展建筑业评优评先、宣传推介、教育培训等活动,维护建筑业企业合法权益,共同推动行业有序发展。(责任单位:局建筑业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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