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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设备参数编制注意事项及建议
 
[栏目名称:政策法规]  [发布时间:2017/12/14 11:28:32]  [作者:]   [点击:]

按照招投标活动中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招标过程中实际出现的问题,请各用户单位编制设备参数时注意以下问题:

1不能标明产品的品牌与型号;

2、参数不能出现明显的排他性语言;

3、尽量不要出现对设备功能的描述性语言;例:某设备参数“超宽插孔间距,即使是大型插头或电源适配器也能容纳其中,不会影响其他插孔的使用”;

4、参数尽可能详细,不要过于简单,但切勿直接照抄某一品牌说明书;

5、注意适当设定设备的核心参数,并用★标记(投标单位只要有一项核心参数不能满足,都将被认定为废标),核心参数不能设定过多,且必须有三家及以上的品牌(型号)能够满足;

6、售后服务要求要尽量详细,尤其是有特殊要求的,一定要在参数中注明;

7参数尽量用数据或数值表示,且一般是指一个范围,例:某设备“重量≤3000Kg; 曝光时间范围为1/44,000秒~60秒”;一般不能指定某一数值,例:“尺寸(宽 × 长 × 高):20 cm x 32 cm x 10 cm”;

8、投标人资格如有特殊行业资质要求,可以标明,并用★标记;

9“进口品牌”字样不宜在参数中体现;

10“原装进口品牌”的设备,必须先填写“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

 11*所有设备参数如果不是申请“单一来源采购”的,必须有三家及以上品牌能够满足参数要求(定制货物除外),并请用户在参数后面列举三家及以上符合参数的品牌(型号)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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