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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文理学院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
 
[栏目名称:政策法规]  [发布时间:2016/11/02 10:13:27]  [作者:admin]   [点击:]

湖南文理学院文件

校政字〔201539


湖南文理学院

关于印发《湖南文理学院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湖南文理学院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湖南文理学院

201558

湖南文理学院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建立规范有序的学校采购管理运行机制,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保证项目建设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湖南省的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学校各类建设工程、大宗货物、服务项目的所有采购活动。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三条 学校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含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以及自筹资金办理的采购,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和阻挠学校的采购招标活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的领导与宏观管理。校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分管国资与建设工作、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和学校纪委书记任副组长,成员由校园建设与资产管理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后勤处、财务处、监察处、审计处等主要职能部门和校工会的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 管理与监督学校采购活动;

2. 讨论、审定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

3. 研究决定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的重大事项。

对特殊项目或重大项目的招标,领导小组负责人或成员可作为招标工作责任人直接参与并负责招标工作全过程;

4.审定学校“评标专家库”和“集中采购委托代理公司库”组成名单。

5. 负责对下设机构工作的检查监督。

第六条 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采购与招标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负责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的归口管理和组织实施。

招标办挂靠校园建设与资产管理处,其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设专职办公室副主任1名,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其主要职责是:

1.认真贯彻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政策规定,制订和完善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的关规章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

2.按规定必须到省、市招投标交易平台进行招标的项目,负责招标项目计划申报,按规定确定委托代理机构,监督代理公司履行项目委托代理职责,组织编制和审定招标文件,执行好省、市招投标交易平台相关制度规定,完成校内合同会签程序。

3.在学校自行招标活动应履行的职责:

1)接受采购申请,审查采购项目资金来源等相关资料,确定采购方式;

2)组织招标文件的编制、审核,发布招标信息,接受投标报名;

3)组织投标人资格审查;

4)向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5)接受投标人在规定时间送达的标书,组织开标、评标活动。需要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时,组织考察活动;

6)按程序向中标单位签发《中标通知书》。

7)按上级部门或行业规范,制订、提供学校各类招标项目的格式化合同样本。组织采购合同商务谈判、审查项目合同谈判小组与中标人商定合同条款,组织合同会签。

4.按规范要求建立校内自行招标场所,建立“评标专家库”和“投标人信息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5.会同有关部门按上级要求编报年度招标及政府采购预算,及时上报采购计划并协调实施。

6.组织省级平台招标项目的合同履约及验收,协调办理项目资金支付申请。

7.做好采购与招标的相关文书资料的收集、整理、建档工作,并按规定及时向学校档案馆移交需要永久保存的档案材料。

8.按领导小组指示处理招标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第七条 学校成立采购与招标工作监督小组,组长由监察处负责人兼任。监察处、审计处和学校工会等部门为该小组成员单位,全程参加在学校组织的采购与招标活动,并监督采购项目的实施。主要职责是:

1.组织制订采购与招标监督工作的相关制度;监督有关采购与招标政策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执行。

2.监督评标委员会和招标采购工作人员的职业行为,对采购过程中由于不规范行为所形成的结果行使否决权。

3.受理采购与招标工作中的有关投诉。

4.负责向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派出监督员,主要职责是:

1)监督采购方式的确定、招标信息的发布、评标方法的制定;

2)在“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

3)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工作的过程。

4)监督合同的洽谈、签订与执行,参加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八条 根据单位职责范围,学校教务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校园建设与资产管理处、后勤处、图书馆、武装部、学工处等职能教辅部门为相应采购与招标项目的承办单位,负责相关采购与招标的技术工作,主要职责:

1.负责采购与招标项目的立项与资金来源落实,并在采购与招标申请时提供依据。

2.根据采购与招标项目的性质,做好项目的前期调研和相关材料准备工作;

3.基建与维修工程项目的承办单位负责拟订招标文件及采购合同的技术部分的文本,并负责项目采购与招标过程中的技术释疑;

4.可推荐潜在投标人;

5.选派一名专业技术人员代表参与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和评标。需要对中标候选人考察时,参与考察并负责撰写考察报告;

6.参加采购项目合同的洽谈、审查与会签,并负责合同履行;

7.负责组织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三章 采购活动的方式和一般程序

第九条 学校采购活动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五种方式。其中,公开招标是学校所有采购活动应优先选取的采购方式。

学校采购活动组织分委托代理机构招标采购、招标办组织的学校集中采购和由承办单位组织的询价采购等三种形式。

第十条 一般情况下,学校采购活动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采取邀请招标方式。

1.因项目技术复杂或者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限制,不宜公开招标的;

3.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采用邀请招标的,需经招标办审查同意后,报领导小组负责人批准,且被邀请的投标人不能少于3人。

第十一条 学校自行招标采购标准的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后,可以适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依本办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发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审计估算出价格总额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依本办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三)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十二条 招标项目的采购程序规定如下:

1. 招标申请和招标文件编制。

2. 审定招标文件,确定评标方法。

3. 发布招标信息。

4. 接受投标报名,审查投标人资格。

5. 发售招标文件(工程类项目包含踏勘现场,招标文件答疑环节)。

6. 接受投标书。

7. 确定评标委员会。

8. 开标。

9. 评标。

10.确定中标候选单位(必要时,可组织对中标候选单位的考察)。

11.公示。

12.发送中标通知书。

13.洽谈、审查与会签合同。

14.签订合同。

第十三条 实行竞争性谈判采购的工作程序如下:

1. 成立谈判小组。

2. 制订谈判文件。

3. 确定候选供应商。

4. 谈判。

5. 确定供应商。

6. 公示。

7. 发送中标通知书。

8. 洽谈、审查与会签合同。

9. 签订合同。

第十四条 实行询价采购的工作程序如下:

1. 成立询价小组。

2. 制订询价文件。

3. 确定候选供应商。

4. 确定供应商。

5. 洽谈、审查与会签合同。

6. 签订合同。

第十五条 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由招标办组织商务谈判小组,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第十六条 对应急抢修工程项目,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项目单位可视情况先施工抢修,并及时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应急抢修工程项目是指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网络等基础设施发生突发性事故,影响学校教学科研工作和教职工生活的正常运行,急需抢修的项目。

第四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七条 学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各单位遵守、执行国家和湖南省相关招投标法规和本办法的监督,受理对招投标采购工作中的举报和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回避招标。

第十九条 投标人不得以非公平手段谋取中标。经查实,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投标或中标资格。

1.提供虚伪资信的;

2.投标人相互串通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3.三年内有行贿或不认真履行合同、质量信誉差等记录的;

4.国家和省(市)有其它规定事项的。

第二十条 凡学校工作人员在招标活动中违纪违规的,由纪委、监察部门在受理投诉后进行调查处理。招标代理人或投标人违纪违规的,报省(市)相关部门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负责解释。原《湖南文理学院招标管理办法(修订)》同时废止。

湖南文理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51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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